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繁多,且更新快。笔者在到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辅导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引用了作废的文件,还有很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不了解各个类别特种设备最新的适用文件,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人员造成了较大的困扰。

特种设备规范性文件大梳理!

为解决前述问题,笔者在对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进行整理的基础上,梳理了“关于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必须知道的几个问题”,下文以问答的形式与大家分享。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最新适用的常用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范有哪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第140号令)

(4)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5)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

(9)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

(10)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

(12)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

(13)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14)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

(15)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D7006—2020)

(16)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

(17)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

(1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

(1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

(20)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

(2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3-2011)

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何时生效,同时废止的规范有哪些?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2)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Q7002—2019);(3)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16);

(4)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16,含第1号修改单);

(5)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起重机械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通知》(特设局函[2020]47号)。

正如前文所述,严格讲《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目前还未正式施行,所废止的5个文件正式废止日期与其施行日期同步。

三、近几年来,作废的安全技术规范有哪些?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自2016年10月01日起施行,同时以下七个规范作废。
1)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4);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3)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

4)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2005);

5)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

6)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R7004-2013)。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六个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1)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2)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3)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

4)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

5)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4—2014)。

(3)《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自202年6月1日起执行,以下九个规范同时废止。
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2)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G1001—2004);3) 《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ZB001—2008);

4)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ZB002—2008);

5)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G5003—2008);

6)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10);

7)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G5002—2010);

8)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G7001—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于2019年05月29日发布施行,下列十六个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同时废止。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2013年1月16日质检总局颁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8号公告附件2进行修订);2)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2013年2月7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附件1);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2013年2月7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附件2,2017年第1号修改单);

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2013年2月7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附件3);

5)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1—2009,2009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颁布);

6)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3—2008,2008年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7)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1—2011,2011年5月10日质检总局颁布);

8) 《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2—2006,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9)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4—2006,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10)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T6001—2007,2007年8月8日质检总局颁布);

11)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2)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S6001—2008,2008年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13)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Y6001—2008,2008年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14) 《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ZF002—2005,2005年11月8日质检总局颁布);

1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3—2006,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16)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D6001—2006,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四、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去准确判定特种设备,比如哪些容器为压力容器,哪些“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中,《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下文简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也就是说,具体判定特种设备,依据《目录》。为确保《目录》规范、有效地实施,2014年12月,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就有关问题提出的意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特种设备范围与新目录不一致的,以新目录为准。”

五、最新、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法规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2021年1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下文简称:41号文)发布,规定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并取代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笔者对两个文件进行了对照,具体内容没有变化,只是重新与其它文件一起,再次发布。

六、使用单位需要了解的最新、有效的特种设备制造资质要求的法规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41号文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并明确了制造许可参数级别。笔者特别提醒的是,下述设备类别(品种)的特种设备需要取得生产许可:安全阀、紧急切断阀、压力管道管子(无缝钢管、焊接钢管、非金属材料管)、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压力管道管件(无缝管件、有缝管件、锻制管件、聚乙烯管件)、补偿器(金属波纹膨胀节)、法兰(钢制锻造法兰)、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其中“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包括: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锅炉范围内管道和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

七、对安全阀校验机构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法规要求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41号文具体发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其中包括对“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安全阀校验)”的要求,具体规定为“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子项目”。

八、近来,一些企业迎接时,曾遇到过“要求提供常压储罐呼吸阀的检测单位资质”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要求,是否合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明确指出,“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另在其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不一致描述时,应该如何处理?

按照2020年05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众留言区的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均有规定但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规定,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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