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企业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被立案调查

为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维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按照《关于设立安全生产曝光台的工作意见》(锡安〔2020〕17号)文件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东港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厂区一台全新无牌叉车正在搬运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叉车开展检查,发现该叉车使用单位为东港某搬运公司,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及登记材料。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立案调查,查封了涉案叉车,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完善相关手续。该公司通过我局的普法教育,充分认识错误,在后续调查中积极配合,及时报检并办理了使用登记。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安全生产常抓不懈,惩戒曝光警示先行。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坚持隐患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家、处置惩戒从严、警钟长鸣不停,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严打,对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的企业坚决曝光。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法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拟稿:祝虎

审核:吴斌言

发布:徐芸

文章来源:锡山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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