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的施工单位书面告知的相关规定

以案说法

2014年,某市质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在该单位安装的两台电梯中一台涉嫌未安装告知。

现场调查证实,负责电梯安装的公司与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两台电梯安装合同,第一台电梯安装时办理了安装开工告知,时隔一个月后安装的第二台电梯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且两台电梯安装均未经监督检验,并投入使用。

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认为,该电梯安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所安装的两台电梯涉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事故隐患,依据特设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场进行了违法证据的取证并制作了检查笔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5日办理施工告知,停止安装和使用电梯。

该电梯安装公司随后补办了书面施工告知,并向当地检验机构申请了两台电梯的监督检验。

该市质监局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减轻处罚情节。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程序,该局案审会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不同条款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最终合并执行:

(1)该电梯安装公司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就开始安装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限期整改后已经改正,不予以处罚。

(2)该电梯安装公司第一台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就使用运货载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处以10万元罚款合并处罚款项为罚款10万元。

该局执法人员向该电梯安装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其后该单位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此案行政处罚得以执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或者未在规定日期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移交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取得相关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也可以是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制造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条是针对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告知的方式和要求,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告知的规定。移交使用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范围,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责任形式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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